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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县鼓励返乡创业政策

    信息发布者:田桥村
    2017-08-11 18:52:37    来源:单县政府   转载

    一、财政扶持政策

    第一条 县财政列支全民创业基金500万元。主要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创业项目购买、创业大讲堂师资费用、返乡创业恳谈会费用、优秀创业人员外出培训、创业典型奖励、创业工作宣传、创业工作经费等。

    第二条 对达到省级标准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除享受省里给予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每处不超过500万)外,县里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补资金;对达到市级标准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除享受市里给予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每处不超过100万)外,县里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补资金。

    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推行零成本创业的支持模式,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研发型企业或创新团队,由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提供20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三年内免交房租等费用。对众创空间所需的服务设施、宽带接入等费用和用于创新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最大限度地降低众创空间的运行成本。

    第三条 鼓励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使用“菏泽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以省级“创新券”方式给予60%补助,同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小微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被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受理的,对其申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项审计、咨询等费用,按照省定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 加快创业型城市建设,支持开展创业型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创建活动,对创业型乡镇(街道办事处)除享受省里给予的一次性奖补资金(20万元)外,县里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资金;创业型社区除享受省里给予的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外,县里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补资金。

    第五条 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初创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提供的就业岗位,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个岗位2000元给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第六条 对城乡劳动者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除外)。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2000元—3000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二、金融支持政策

    第八条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银行设立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贷款专营机构,吸引社会资本、民间投资进入创业领域,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服务全民创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借款人,简化贷款手续,在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放贷款。降低青年创业者担保条件,提供灵活便捷的信贷资金支持。发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的作用,探索实行“农户联保、林权证抵押担保、政府贴息”的创业扶持模式,促进全民创业。

    三、创业贷款和小额贷款支持政策

    第九条 凡在我县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贷款;对创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的贴息补贴。

    四、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条 对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未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相关税费。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所得税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商贸、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达到福利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等国家鼓励性产业的,依法减免相关税收。

    第十五条 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近5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正常营业满一年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大学生创业补贴每人3000元。对近五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立小微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营业满一年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0元创业补贴。

    第十七条 对毕业年度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每人800元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2000元—3000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第十九条 符合县政府认定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入园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享受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市场准入政策

    第二十一条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工商注册流程。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和网上发照,做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依法梳理企业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规范文书,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申请。提供“直通车”服务,建立双向联络人制度。

    七、创业培训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针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采取送技术上门的方式帮扶培训;针对偏远村,把课堂开设到农户家,让百姓足不出户就能学到技术;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针对小微企业在创业及管理方面缺乏经验的,开展对小微企业负责人的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给予每人不低于400元(初级工)、600元(中级工)、600元(高级工)的就业培训补贴;不低于8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三条 强化创新创业教育辅导。建立创业导师资源库,实施创业导师制度,支持各类创业服务平台聘请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担任导师,形成高端化的创业导师队伍。鼓励创业导师与被辅导企业形成投资关系,加速形成“创业者-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的良性互动机制。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第二十四条 拓展高层次人才交流合作。开展“百名专家进单县”等产学研合作活动,积极引进高等院校及国内知名科研院所专家到我县工作、挂职、兼职、讲学,建设高层次人才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我县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外部智力支持。每年举办中小型企业主培训班3期,大学生返乡创业培训班2期,留守妇女培训班4期,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班4期,共计培训2500人次,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创业队伍。

    八、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条件的企业实行“八免政策”,即:免房租、免装修费、免水费、免物业费、免停车费、免费使用办公家私、免费使用网络、免费培训(租赁费、综合性服务费只减免一年)。

    九、支持电商发展政

    第二十六条 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创建网商联盟,规范行业行为。每年评选十佳网络创业先锋、十佳创业网店,每家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本县户籍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期限不超过3年。

    十、土地指标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众创空间新建和扩建项目,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鼓励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创新创业场所。

    十一、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第二十九条 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促进创业型乡镇,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县电视台要开设全民创新创业专栏,进行创新创业政策解读、典型宣传、动态报道、成果展示等。相关部门要举办创新创业大讲堂,定期、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宣讲创新创业政策、创新创业理论和创新创业经验。举办单县创新创业大赛,大张旗鼓表彰先进典型。县委、县政府每年评选10名优秀创新创业者,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县上下营造崇尚创新创业、支持创新创业、投身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县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办事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人社部门增挂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牌子,与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创业载体和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创业大赛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跟踪服务和表彰奖励。鼓励各乡镇(办事处)增挂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牌子,与人社所合署办公。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构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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